基本案情
2022年7月,常某入职某工贸公司从事喷漆工作,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自2022年9月6日上午11时起,因疫情防控实行临时静态管理,需要全体居民居家不能外出,公司也因此全方位停工停产。
期间,公司未安排滞留企业的常某拓展工作。
2022年十月9日,疫情防控临时静态管理解除后,常某便离厂返回老家,此后一直未返岗。
后常某与公司之间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,并申请劳动仲裁,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,并支付其7月至十月薪资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与经济补偿。经仲裁裁决后,常某不服,遂诉至法院,需要公司向其支付二倍薪资差额。
裁判理由
法院生效判决觉得,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、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。
依据《中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《中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准时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,向劳动者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即使公司存在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情形,疫情防控政策解除后,公司亦应准时与常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,公司未准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。
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拓展工作,公司亦应支付劳动者相应薪资,故判决公司向常某支付二倍薪资差额。
裁判要旨
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,劳动者客观上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但其服从管理、安排或调度,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等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,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紧组成部分,因此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劳动报酬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劳动合同法